员工工作期间摔伤申请工伤 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没有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及工作证等也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石河子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通讯员 王燕 陶梦思
当事人李某在驾校当教练近两年,在工作期间摔伤,需要做工伤认定,驾校竟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是老百姓,不懂法,情绪激动的时候,在法庭上还会抢话。有好几次都下班了,吕法官还在给我打电话询问案情。法官秉公办案,让我这样处于弱势的百姓能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的很感谢你们。”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案件,该案的被告李某满怀感激地给吕江红法官送来了锦旗。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9月入职原告驾校,从事科目二教练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李某继续在该驾校工作,但未续签合同。2020年12月2日上午,李某在工作中摔倒受伤,之后未再到该驾校处继续提供劳动。期间,该驾校陆陆续续给李某发放前期未结的提成工资,2021年5月至7月,该驾校出于人道主义照顾的角度给李某每个月发放了1500元、1700元不等的最低工资。
2021年7月,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无可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故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定原、被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驾校不服,认为李某只是挂着驾校名字,独立进行招生和教学的教练,且李某的社保也挂靠在其他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与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向法庭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企业微信手机电子打卡考勤表截图、工作证明及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确实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驾校向法庭提供了与原告签订的为期一年的书面聘用协议,内容涵盖被告在原告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被告聘用期间的薪酬待遇,被告在工作中接受原告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原告制定的工作程序及劳动纪律等,反而证明了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原告石河子市某驾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劳动者的工作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可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而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李某虽然不能拿出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合同,但通过工资流水、上班打卡记录、工作证明、聊天记录、聘用协议等证据,可证明李某与原告驾校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驾校虽自2021年8月起停止为被告支付工资,但并未向被告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亦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故法院确认被告与原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