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石河子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
这些举报有奖励
石河子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3年02月01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根据《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切实做好2023年1-2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数,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从即日起,在石河子市范围内对以下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有奖举报。
一、举报内容及奖励办法
有奖举报涉及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及奖励标准:
(一)涉气工业企业偷排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决定违法作业生产的。
(二)在石河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用、销售、存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已实施煤改电后仍继续燃用燃煤的单位和个人。
(三)砂石等易扬尘物料不完全覆盖、运输过程抛洒遗漏的货运车辆;“冒黑烟”等高排放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尾气净化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或开展作业的;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五)严管示范区内餐饮场所、烧烤摊点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达标排放油烟的;流动摊点非法使用散煤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散乱污”企业或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七)其他大气污染违法问题。
以上大气污染环境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现金奖励。
二、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0993-2068559
邮箱举报:bszfzd@sohu.com
三、相关要求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认现场(因个人原因无法或有合理理由无法指认现场的除外),并协助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局查实。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对同一违法事实经处理后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但举报奖励不超过三次。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大气污染防治作贡献,共建石城碧水蓝天!
师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