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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石河子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石河子日报 新闻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为进一步优化石河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对《石河子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修订。2021年9月28日组织了听证会并通过。同日在石河子政府网面向社会公示,现予以发布。
  正文如下:

石河子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第八师石河子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及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一级网格按区域分为城区网格、农村网格。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的原则在一级网格的基础上划分二级网格,二级网格按属性分为场镇行政中心、村、连队、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工业区、特殊区域,二级网格内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
  按照行政区划、市场类型等特点,划分为城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特殊区域零售点,结合不同区域实际,采用距离、数量、距离与数量相结合的模式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网格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城区网格按属性划分为居民小区、工业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属性网格。居民小区属性网格内按照350人口以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5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商住区属性网格按常住居民户数每120户以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120户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网格临街商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商业区属性网格,按固定门店数每30店设置一个零售点, 100户以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最多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商业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二)农村网格按属性划分为场镇行政中心和村、连队、集贸市场。场镇行政中心属性网格按300人口以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临街商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行政村(连队)、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连队)聚居区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100人口以内设置1个,每增加1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行政村、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的农村区域,不予新设零售点。
  (三)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工业品市场、工艺品市场、肉类市场、综合市场等)属性网格,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摊位(门店)100户以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每增加30户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50米。
  (四)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标准
  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1.封闭式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内新设立零售点的,每个企业、工矿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独立于企业、工矿区的员工生活小区可参照居民小区属性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120户以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120户增设1个零售点;
  2.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内部为满足消费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外部或临街门面为满足消费者需求需设置零售点的,100米内不超过三个;
  3.旅游景区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按照“一店一证”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且不受距离、数量影响。
  (一)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商城;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便利店;
  (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本人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一条 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液化石油气、建材装潢、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祭祀用品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5.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涂料、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洗涤用品及服务、皮革及皮革制品养护服务、公共厕所、汽车美容、电器维修、汽配维修、自行车摩托车维修、美容美发美甲、生鲜肉品、熟食、水产、家禽、宠物销售及服务等;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市区100米,团场50米(距离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
  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3.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第十二条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第十三条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六条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 石河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石河子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石河子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