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石河子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5年05月01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第八师石河子市各市场经营主体:
“五一”劳动节临近,为加强规范辖区市场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节日消费和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市场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市场经营主体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的商品要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的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等信息,标价内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停车场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别是景区景点周边的餐饮店应提供清晰明了的菜单,标明菜品名称、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提供鲜活产品及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时,应明确标示当日价格,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语言;特色小吃经营者加料或者配菜以“次”或按“公斤”计量的,要在显著位置明示,确保不发生故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价格行为。
五、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收费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各项规定,做到标示醒目透明、内容全面真实,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节日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影像等证据,并通过12315等渠道投诉举报,维护切身合法权益。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