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和保障民生(民政)政策
石河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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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来源:石河子日报
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于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师市户籍常住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2020年师市低保标准为城市、团场、农村每人每月460元。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委托所在社区(连队、村)或向街道、团场、镇提出申请。师市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可向实际居住街道、团场、镇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街道、团场、镇协助核查。
三、需提供资料
书面申请书、《家庭承诺书》《收入及财产申报表》;同一户口下所有家庭成员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房产信息(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购房合同、协议、票据等);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婚姻状况;因土地、房屋征收给予补偿安置的家庭,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受限的,应提供残疾证、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基层领导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四、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
咨询电话:2068977 2012835 监督电话:2068926
特困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于特困人员供养。
一、申请条件
具有师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团场、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连队、村)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连队、村)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需提供资料
书面申请书、《家庭承诺书》、《收入及财产申报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证明、声明;婚姻状况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受限的,应提供残疾证、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四、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
咨询电话:2013308 2068977 监督电话:2068926
临时救助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救助对象
(一)具有师市户籍且常住本地,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以下人员: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重点是低收入困难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保及低收入困难家庭;
3.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
4.因其他突发性、特殊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人员。
(二)无师市户籍但在本地就业、生活,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危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条件
1.因医治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大困难的;
2.因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或交通事故责任人长期无力赔偿、自负交通事故责任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大困难的;
3.因火灾及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大困难的;
4.低保及低收入困难家庭因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及择校就读的除外)等生活必需支出临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大困难的。
三、申请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户主)可向所在地团场、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书面委托社区(连队、村)代其向所在地团场、街道、镇提交申请。书面申请要如实反映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员就业就学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贫困的原因,并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重大支出证明(如住院结算原始发票、社保机构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等)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
咨询电话:2013308 2068977 监督电话:2068926
殡葬救助
为切实帮助贫困居民减轻丧葬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公平,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具有师市户籍,在石河子市殡仪馆处理丧葬事宜的低保对象;
2.师市特困供养人员;
3.参加师市居民养老保险的生活困难人员;
4.特别困难无力承担丧葬费用的外来人员;
5.司法机关处置的无名无主遗体和监狱服刑无亲朋负责的死亡人员;
6.见义勇为牺牲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7.救助站的救助对象和儿童福利院儿童。
二、免费项目
1.石河子市殡仪馆免费项目:遗体接运费(含灵车费、接尸费、消毒费)、遗体冷藏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存放费、休息室费和停车费;
2.穆斯林群众中的低保居民去世土葬,由殡葬服务中心管理的穆斯林公墓免墓穴挖坑费(墓穴占地)、墓穴维护费;
3.团场殡仪服务站免费项目:接尸费、消毒费、遗体冷藏费(72小时)、骨灰存放费(1年),灵车费用减免根据本团情况自行制定;
4.公益性公墓免费项目:骨灰生态安葬格位或设置免费骨灰安葬区。
三、所需材料和审批程序
1.居民去世后,亲属持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亡故者户口本、身份证到街道、团场、处、镇民政科(办)办理救助审批手续,持《八师石河子市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到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
2.符合免费项目中第3、6、7条的还需提供社保局、政法委和红十字会出具的证明,按第1条办理审批手续;
3.符合免费项目中第5条的除提供《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火化通知书》。
四、申请注意事项
1.在火葬区应当火化的遗体实行土葬的不予救助(不含少数民族);
2.殡葬救助采取的是直接减免相关费用,不发放现金进行救助。
五、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
师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咨询电话:2010306 监督电话:2014857
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高龄津贴)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已满80周岁的老人可以申请高龄津贴待遇;
2.老人为师市范围内退休人员,但户籍已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其他地区,已满80周岁的老人可以申请高龄津贴待遇;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照片3张(要求户口簿、身份证必须一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连队、村)提出申请,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2.老人为师市范围内退休人员,但户籍已迁往疆内其他地区,除上述第1条所需材料外,还要求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等单位出证明,证明老人未在当地享受高龄津贴即可正常受理申请;
3.对于户籍在师市,居住在外地(含疆内、疆外)的老人,除上述第1条所需材料外,还要求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每季度出一份老人在当地社区的居住证明作为认证依据。
三、需提供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照片3张(户口簿、身份证须一致),其他情况及所需材料参照“申请程序”中要求提供;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人委托书。
四、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
咨询电话:2068993 监督电话:2031975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一、申请条件
1.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二、申请、发现程序
1.个人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
2.公安机关或其他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三、需提供资料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四、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
咨询电话:2832999 2832998
监督电话:2031975